(川农大校教发 [2012] 1 号)
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教学运行管理
一、学分制管理
学分制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修读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基本学分而予以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
(一)学制与修业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为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
(二)开课、选课
1.开课
教务处(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发布课表、安排学生网上选课。
2.选课与退课
学生每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上网选课。选定的课程若与其他课程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课。人数少于20人的推荐选修课或少于40人的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开班,此部分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未选课者不得擅自听课。
(三)学分学费
学生每学年开学时需预交学分学费和教材款,重修者需同时缴纳重修费,方可取得修读课程资格。毕业前,按实际修读课程核算学分,超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2学分以上的(不含2学分),学生需缴纳超学分学费。
(四)免修与免听
1.免修及成绩认定
免修包括等级(资格)证书免修和课程免修两种类别。
(1)等级(资格)证书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
①英语 艺体类、职教师资本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普通本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可免修大学英语,成绩=68+2 (x为原考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分数);艺体类、职教师资本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英语口语考试(国家)、IELTS(雅思)考试、TOFEL(托福)考试,成绩=78+2(x为原考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分数)。
②计算机 通过国家或四川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免修相应的计算机课程,直接以考试成绩记分。
③普通话 普通话测试达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可免修“普通话”课程,直接以考试成绩记分。
④数学建模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免修“数学模型”课程。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成绩分别记为95分、90分,获得省级奖项,记为85分。
⑤其他课程对应关系由教务处(部)认定并公布。
(2)课程免修 由于学籍异动、提前修读等原因,已修读合格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近似,可申请免修,成绩以原修读课程考试成绩登记,学分按免修课程的学分计算。
①课程内容、学分、性质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免修。
②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免修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免修选修课程,原则上选修课程不能代替必修课程。
③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免修结果公布后,不再变更;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凡使用伪造证件、证书、成绩证明用于办理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免修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免听
重修、辅修和双学位课程若与主修专业教学环节相冲突,学生可申请全部或部分免听,但须完成规定的课程训练和实验,方可参加考核。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专业核心骨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不予免听。
3.免修及免听程序
每学期开学第1周,学生根据教务处(部)网上通知办理免修手续。开课后,符合免听条件的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备案,即可免听。
(五)成绩记载及补考、重修和再修
1.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表示成绩合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补考、重修和再修
(1)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组织1次免费补考。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或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和考核舞弊的学生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2)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直至合格;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放弃修读该课程。
(3)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再修。相同名称课程修读两次及以上,若课程性质相同,取最高分记为有效成绩,如课程性质不同,以必修类课程分数记为有效成绩。
(4)重修或再修须按课程学分学费的50%缴纳重修费或再修费。修费辅修和双学位的视其机等级考试者
3.成绩绩点
成绩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质量。平均成绩绩点 =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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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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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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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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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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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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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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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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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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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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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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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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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入学
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注册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2)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学生按时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应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含重修和再修学分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专业
1.原则
(1)校区间转专业,学校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校区内转专业,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尽量满足转专业需求。当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教学资源容量时,由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择优确定转入学生。
(2)普通本科学生转重点本科,要求公共基础课学习成绩优良,并重点考查英语课程的学习效果。
(3)体育类、艺术类、职教师资类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4)已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不得转专业。
2.办理程序
(1)学生在第2学期或第4学期可申请转专业。
(2)每年5月开展转专业申请及审批工作。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公布结果。
(3)秋季开学后,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
3.其他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完成原专业已选课程的学习,毕业和授位资格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三)转学
1.条件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愿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2.办理程序
学生转学须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还需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升级
学生第4学期末已取得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学分的80%和实践教学学分的40%,外语等级考试达到相应专业及格标准,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Ⅰ级(工科类专业通过Ⅱ级),可于第5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交升级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部)审批同意后编入上一年级。
(五)学分预警与留级
每学年秋季学期对学生学分情况进行清理:累计欠5.0~9.5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累计欠10.0~19.5学分者,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累计欠20.0~29.5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或随原班试读;累计欠30学分及以上者,劝其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六)休学与复学
1.休学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6周者;每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学,保留其学籍。
(3)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确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参军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5)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就医与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2.复学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开学第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七)退学
1.退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在6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2)休学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6)本人申请退学。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2.办理程序
(1)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后,寄送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2)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毕业
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3~6年),修完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者,予以毕业。
2.结业
(1)学生在4年内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6年)可向学校申请补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和授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4.办理程序
(1)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3)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如果已发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4)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授位
1.授位条件
(1)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已撤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学士学位:已被录取攻读硕士学位;考研成绩总分低于当年录取分数线50分之内,且单科成绩低于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之内;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授位要求,计算机等级考试(省级以上)成绩合格(非计算机专业为Ⅰ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Ⅱ级)。
(2)受到记过处分未撤销或留校察看已解除的本科毕业生,若未再次受到处分,表现良好,且满足本科授位的其他条件要求,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审查,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获得学士学位。
2.学位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议二分之一或以上的成员同意为通过。
三、辅修与双学位管理
(一)开设条件与要求
需开展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院,将申请报告、培养方案、师资、实验条件和实习场所等材料报送学校同意后方可开办。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理工类80学分左右),所设课程为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修读与报名
1.修读条件
(1)学生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辅修专业可修读主修专业外的任何一个专业;双学位专业须修读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之外的专业。
(2)二年级或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3)二年级本科生、各科成绩合格且外语等级考试达到及格标准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2.报名程序
(1)开展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院,应于春季学期第13周前,将下学年拟开设的专业、报名条件和招收名额等材料报教务处(部),经审核后公布。
(2)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周内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报名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交开设学院审核。原则上不得跨校区申请。
(3)秋季学期第2周内报名结束,开设学院负责录取并报教务处(部)审核。
(4)学分学费按修读专业标准缴纳。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
1.教学组织
(1)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开办学院负责招生、资格审查、培养方案制定、组织教学及成绩管理等工作;教务处(部)负责学籍管理、培养方案审核、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
(2)修读人数少于20人,学生插班上课;多于20人,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2.教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