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学分及创新创业(技能)学分认定办法
(1)本科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取得2个社会实践学分,包括社会调查0.5学分和创新创业(技能)1.5学分。
(2)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参加1次社会调查,撰写1篇调查报告,取得0.5学分。
(3)学生可通过公开发表文章、学术会议论文交流、技能认证、课外科技活动和获得各类竞赛证书等多种途径获得创新创业(技能)学分相应分值(分值认定标准见表1)。
(4)社会实践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技能)学分总分值折算。总分值2分以下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总分值2分成绩记为65分,3分记为70分,4分记为75分,5分记为80分,6分记为85分,7分记为90分,8分以上记为95分。
(5)每年9月,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认定上一学年的社会实践学分分值,同时将相关证书(件)交学院,学院按认定标准初审,教务处(部)复审及确认。每年5月,对毕业生增加1次申请和认定。同一项目获各种奖励者,只计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
附表1 创新创业(技能)学分分值认定标准.doc